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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中的农村宗族与基层政府:1950--1999

——对江西省古竹村的个案分析

日期:2009-11-17 17:17:33  来源:唐氏宗亲网  作者:唐晓腾 舒小爱 浏览:次 【

  中国是一个宗族传统厚重的国家,宗族曾是中国农村社会一种重要的治理组织形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宗族仪式重现和宗族功能的“显扬”,宗族研究又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对于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建立以后中国乡村社会的宗族,大多数学者认为改革前是处于被打击、从而被瓦解之中,改革后宗族逐渐重建和复兴(黄树民,1989;冯尔康,1994;钱杭,1995;阮新邦、罗沛霖、贺玉英,1998);但Potter夫妇(1990)、唐军(1996)、赵力涛(1999)的研究却表明另一种状况:宗族在改革前仍然存在,而且通过它塑造的乡村权力格局,对改革后的乡村社会政治、经济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四年来,我们持续性地在江西省古竹村进行了多次田野调查。本文从“日常生活中的宗族”和“事件中的宗族”这一视角,通过分析改革开放前后古竹村50年来宗族与基层政府的关系,发现古竹村的状况正如Potter夫妇和赵力涛等所说,中共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的渗透,并没能真正有效地改造传统乡土社会。宗族意识与作用一直存在于乡村社会,并影响和“牵引”着乡村基层政府的组织行为。而且乡村干部在传输和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过程中,“疏离性”作用长期存在,其强化了乡土社会的传统特性,这也成了改革开放后宗族仪式重新出现并有所强化的潜在因素。

  一、村情概貌与村治沿革

  1、村情概貌古竹自然村属远郊村落,离县城35公里;这里的交通不很便利,只有一条乡级公路穿村而过,离铁路——分文线约10公里。交通的不便限制了该地的经济发展。整个乡没有一个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这里的村民都以种养为业,因此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力外出务工,仅古竹自然村就有近200人。

  古竹自然村隶属于古竹村委会(古竹村)。古竹村沿袭于大集体时的古竹大队,下辖古竹、芦溪、碧露、山源、雅田等5个自然村(见表1)、10个村民小组,有349户、1433人,耕地1978亩、山地1983亩。其中古竹自然村最大,全自然村都为唐氏的后裔,有188户、756人,户数和人口最多各占全村的近1/2;其次为刘氏,但刘姓同宗不同族。全古竹村的男姓分为唐、刘、欧阳、彭、贺、左、万等6个姓氏。

  表1:古竹村委会各自然村村情统计表(单位:户、人、亩)

  2、村治沿革古竹村在民国时期隶属于永新县北乡三都、四都,其中雅田、芦溪、碧露三个自然村属三都第8保,其他2个自然村属四都第4保;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古竹村所属的上级管理单位一直是芦溪乡(及其后改制和变更成的芦溪人民公社),古竹村的称谓也曾几经变动,但其建制和范围一直未变。1949年—1954年设为古竹村代表区,1954—1956年设为古竹村,1957—1960年先后成立初、高级社,1961—1984年设古竹大队,1985年至现在设古竹村委会。

  二、历史上的唐氏宗族

  古竹自然村始于何时已无从考证,原名“苦竹村”,因村落四周长有一种带苦味的竹子而得名。“苦竹村”原为谢氏和尹氏共居的村落,元代末期,唐氏古竹村始祖金章公由渌溪徙居“苦竹村”,从此唐氏宗族便在此地繁衍生息并不断发展。

  古竹自然村面积约为5万平方米,三面环水,一面是稻田。唐氏最早的居住地不在村内,而在村外小溪对岸的一块小沙丘上。明代永乐三年,古竹唐氏始祖金章公之子唐仲安“贡人大学”[2]。当时在古竹自然村中处于支配地位的谢氏,出于姻亲的缘由,于是应允唐氏入居村内。随后,唐氏人口增长很快,唐氏宗族也逐步形成并不断壮大;相对应的是谢氏宗族却不断衰落,至明朝中晚期,迫于地少人多的压力,处于被支配地位的谢氏宗族开始分支徙居,而自始至终处于弱势的尹氏就更是全族外迁。

  唐氏宗族在村中处支配地位后,遂把村名改为“古竹”。至民国初、中期,古竹自然村的谢氏衰绝,唐氏就成了古竹自然村单一的宗族。当然,迫于土地紧缺的压力,古竹唐氏从六世开始也不断有人迁往广西等8个地方去开创家业。至此,古竹唐氏宗族完成了由家庭→家族(即由小到大)→宗族→分化→徙居的发展演化过程(唐晓腾,2001a)。

  在离古竹不到5公里的合东村左氏宗族,其宗族势力比唐家还强大。这两大宗族在当时的势力都影响到方圆几十里。于是,至民国末年,这两大宗族之间为争夺土地而发生的争斗一直没停止过;据唐氏家谱记载,这两大宗族仅大规模的械斗就发生过五次,每次械斗发生时都是全村的青壮年倾巢而出,还动用过土铳、土炮和枪支;不过,每次械斗都在两村的族长及缙绅名士的调解下休止;械斗中有过伤员现象,但没死过人。虽然两大宗族中的名门多次联姻,想以此来缓解矛盾,但作用不大,直到解放后,随着宗族权力在政治斗争中隐退,这种矛盾才基本化解。

  古竹自然村的宗族管理在民国中、晚期最为规范,这得益于当时唐氏宗族的族长唐建财。正如萧公权(1960)、弗里德曼(1966)等学者指出的:最发达的宗族组织,由有势力和富裕的士绅领袖所主持。唐建财是国民党党员、县政府参议,在社会上很有名望,周边几县的名流和缙绅都对他敬畏三分。唐建财还是古竹唐氏宗族中辈份最高的长辈之一。为此他也受到族人的尊重。当时他把唐氏宗族的族规加以完善并使其在宗族中的作用发挥到了极限,那时如果谁家兄弟不和或儿子不孝,将会被捆押到唐氏宗祠内受到鞭笞。唐页朵就是受鞭笞的人之一。其因抽鸦片成瘾的父亲也被捆到宗祠内强制性戒毒,直至康愈为止。

  地位和尊敬属于那些能为村民在交易中争来优惠条件,并承担其他社会责任的村庄保护人(杜赞奇,1988:233)。唐建财受到族人的尊重也在于他使宗族的利益得到了最好的保护。当古竹唐姓人与外族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只要你找到唐建财,他就能把事情处理好并使你的利益受到保护,即使发生诉讼,只要他出了面,你便可以赢。有时古竹唐氏徙居在外的族人有事找到他,他也定会鼎力相助把事情处理好。就是国民党时期抓壮丁也从不敢来抓古竹唐氏的人,即便趁他不在家时来村里抓了人去,他回来后就会出面干预并把人放回。这样的结果是古竹村唐氏没人参加国民党的军队。不过那时的古竹村处于“苏区”,在激烈的革命斗争中他有时也不得不退避三舍,这就使得古竹村唐氏的一些人借“革命”的名义在村子内引发宗族争斗,甚至打击报复。唐学海的母亲被杀就是一个事例[3]。当然,作为国民党党员的唐建财在老苏区的革命斗争中没被杀害,主要有二个原因,一是他属国民党左派,从没反共行为。而他又为维护村里乡亲的利益竭尽了全力。二是当时古竹村唐氏的三名共产党领导干部[4]的保护。

  古竹唐氏在老苏区革命斗争时期,虽然大多数青年都参加了革命红军(据村中老人回忆有近50人),但当时主要是跟随唐学理[5]、唐得勇[6]两人闹革命的。跟随唐学理的有30来人,后来在“富田事变”前两天,被唐学理全部送过赣江到了吉安县的河西区,过后当他们得知“富田事变”的情况后,就回到了古竹村[7]。跟随唐得勇的有近20人,在永新县象形乡桃花山的一场战斗中因团长“反水”全团被困,虽在唐得勇的带领下独立团突围出来了,但牺牲了近百人,其中古竹唐氏就有四、五人。剩余的后来大多都划为“AB团分子”被杀害了。以至于解放后古竹村唐氏竟没能有一个党和红军的中、高级干部[8]。

  三、解放初期与合作化过程中的宗族与基层政府(1950-1957)

  学术界普遍认为,宗族在改革开放前的存在境况与国家权力向农村基层的渗透有很大关系。萧凤霞甚至认为[9],在1949年革命胜利之后,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实现了对全国农村的全面控制和组织,从而彻底改变了1949年前国家的力量无法(完全)达到农村行政村这一级基层的态势。但通过对古竹村的个案调查却发现,情况并不如此。从古竹村来看,当时的国家政权从“主观愿望来说是想实现这一目标,但实际情况却无情地阻止了这一目标的实现或完全实现(杨善华,2000a)”。在经济和文化领域,国家权力确实给宗族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解放后,中共江西省委于1950年3月召开了第一次党代表会议,根据中共中央中南局的指示,决定进行土地改革准备工作。当时中共江西省委对土改工作的认识[10]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江西是一个经济上、文化上都十分落后的省,农村封建宗族关系根深蒂固,地方阶级在农村有着很大的势力。要取得土改胜利,就必须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土地改革总路线。要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确保农村90%以上的人口积极参加反封建斗争;要中立中农,扩大反封建统一战线,不动他们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孤立地主阶级;同时,对地主阶级也要进行分化瓦解和区别对待,重点打击少数恶霸地主、不法地主和把持封建宗族权力的大地主(钟家明等,1988:602)。”

  正是在这一认识和政策的指引下,1950年11月,古竹村也开始进行了土改。被作为封建落后生产关系代表物的唐氏宗族,其财产——近百亩良田和1300来亩山林被没收,古竹唐氏宗祠[11]和其他房支祖祠以及农村大户的祠堂都被没收,唐氏宗祠做了芦溪乡政府的礼堂[12],几栋房支的祖祠做了当时乡政府的办公场所及医院、学校,原来宗族所具有的一些行政和司法权力被剥夺,宗族活动也被禁止。与经济改造和新政权建设同步进行并互为表里的,是以一系列思想政治教育运动为途径旨在自上而下地建立新的意识形态的努力(梁治平,1997;唐晓腾,1999a)。新的意识形态将宗族仪式较全面地驱逐出人们的文化领域。有学者指出,一些研究正是注意到了这两个方面宗族的变化,才得出了宗族衰落的结论(赵力涛,1999)。而宗族象征(如族谱、宗祠等)虽不再有原来的文化形态,但它还以不同形式存在着,其文化意识仍还流淌、浮现于族民的日常生活实践中。

  况且宗族的存在并不仅在这两个领域。对宗族的存在、作用和变迁的考察研究,还需关注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土地改革是根据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进行的。在土改后的复查和划分阶级中,正如杨善华所分析的,许多学者注意到,各地的人均土地情况导致各地掌握的阶级成份的划分标准有很大不同(杨善华,2000a)。

  对划分标准的不同,赵力涛(1999)认为另有私人恩怨、宗族间政治斗争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其中还不乏个人的私欲膨胀以及基层政府的政治需要。在古竹自然村,当时只有唐姓的大富唐兴良和耕地、房屋占有量并不很多的唐氏宗族族长唐建财被划为地主[13],另有两户耕地和房屋占有量较多的人家被划为富农,而在古竹村的其它自然村,比唐氏两户富农家的耕地和房屋量还少的都被划为地主[14]。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因当时古竹村的土地改革工作组成员构成状况而致。当时的土改工作组成员除县乡代表外,本村的有5人,其中3人是古竹唐姓的,另外刘姓1人,彭姓1人,而唐姓有1人又是其中的负责人之一[15]。加之其他宗族和县、乡人民政府都把目标集中在唐氏宗族族长唐建财身上,而唐姓人的目标又放在保护唐建财身上。最后的交易结果就成了前述状况。

  当然,唐氏两户地主家的所有耕地和房屋除一小部分外都被没收,唐建财和唐兴良也在这场激烈的阶级斗争中被彻底打倒。不过,唐建财和唐兴良在这场阶级斗争中的处境和结果很不相同。唐建财因作为地方缙绅、国民党员,受到的是当时刚建立的基层人民政府以及外族人的镇压,虽然他自己一解放就逃到长沙躲藏起来,可最后还是被发现并被处决。但因古竹唐氏族人在国民党统治时期都受到了他很好的保护,于是对他及其家人充满感激之情,所以他的家人受政治运动的冲击并不大。他儿子解放初到了南昌并在南昌参加了工作,而其夫人在古竹唐氏族人的庇护下,也没受到大的批斗,后也到了其儿子处安享晚年。而唐兴良的处境就不一样,因他是经商发家的,平时又较自私,在对族人放高利贷、耕地租佃等过程中比较刻薄,他与族人的矛盾也较突出,因此他在村内受到了族人的残酷斗争,家人也遭受了沉重打击。其一闺女还被一已婚干部因此挟持保持了一段时间的婚外性关系并生了一个男孩,后嫁于离古竹村很远的边远山村的一个家境很穷的男青年。其儿子就更处境艰难,虽相貌堂堂但近30岁了还找不到媳妇,后虽找了古竹芦溪自然村刘氏一户很穷人家的女儿为妻,但其妻不很聪明,外表也很丑,生活也就一直很贫困。唐兴良家人的遭遇,以农村婚俗中的差别充分显现出当时中国社会背景下农村村民政治身份的差距[16]和政治运动对地主家庭造成的影响。

  在村干部的选拔任用上,虽然当时共产党的政策是有意排斥大族,而让小族的人出来担任村干部,以打击封建宗族势力和保护小宗族人的利益。但在古竹村,状况并不是这样。在古竹村的第一批干部中,虽然他们都是土改中的积极分子(也有老苏区时的干部),大多数都是贫下中农出身,他们的任命和变换也都是由上级组织任命和指定,但主要干部都出自古竹唐氏,并出现了亲族(“叔侄”)传承关系。解放初担任古竹村级组织负责人(代表区主任)的唐丰文在他任职的近5年中,有意把他的侄子唐蓉峰作为培养对象大力加以扶持,介绍和培养他加入了中共组织,并通过多方努力让他进入村级领导班子。

  1954年初唐丁千接替唐丰文担任古竹村农协组长。1956年底唐蓉峰接替唐丁千担任古竹村初级合作社支部书记,同时唐丰文在退职3年后又复出担任古竹村初级合作社主任。本来群众参与村庄政治所依据的是阶级身份而不再是宗族身份,共产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的政治领域是没有宗族存在的空间的。然而从这里我们看到的却是另一番景象:国家权力不断进入村政领域的后果,就如赵力涛(1999)所指出的是产生了“一家子的干部”。

  更值得注意的是,古竹唐氏的祖祠在充公后,唐氏宗祠内的“古竹唐氏宗祠”、“聚顺堂”、“司冠门弟”、“天下善说书唐仲安”、“秉礼近臣”、“家学渊源”、“五孚世家”、“耕读世家”等匾牌,却由当时为土改工作组干部、后任村农协组长的唐丁千等人用石灰涂抹后暗藏在古竹唐氏宗祠前廊屋檐与阁楼的空隙中保存了下来。

  在土改过程中一些已被动员起来的村庄内的积极分子,他们也得到了好处和利益,分到了比较好的耕地,地主和富农被没收的房屋也大多数分给了他们所有。如唐建财家的新房子就分给了唐蓉峰家,而唐兴良家的新房子分给了另一积极分子唐会先和雇农唐炳桂家。同时,那些积极分子还在中共基层党组织的培养下加入了共产党组织,成了具有红色政治身份的农村政治精英。这使得在前期动员过程中未积极响应的贫农感到失算[17]。

  到了1957年10月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党的领导干部中开展整风运动的要求,江西省委也作出部署在全省农村进行整党工作和农业社“四整”(整作风、整组织、整互利、整生产管理)运动,并提出要贯彻中共中央倡导的在党内外大鸣大放的方针。古竹村也在此时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整党和整社运动。这项工作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的,应该说对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相当有利的,当时也受到了江西省委的肯定[18]。因当时古竹唐氏的知识分子[19]较多,因而在整风整社运动中有很多人坦诚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对当时古竹村高级合作社支部书记唐蓉峰、社长唐丰文的工作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然而他们自己未预料到的是,这却成了他们人生命运的一个转折点。

  上述状况正说明,宗族的作用在土改和合作化时期都还以不同形式存在。唐丰文和唐丁千的行为表明,就是当时的政治积极分子,其宗族意识也仍然很强。当然,在强政治权力的压制下,那时期的宗族组织及宗族意识未敢彰显,其作用也受到限制,不可能得以充分显现。不过,这里也可看出,如果说解放前古竹村的政治精英的行为是一种“保护型经纪”,那么解放后在宗族受到政治强烈打击政策下,古竹村的政治精英和宗族精英的行为就是一种“规避型和合[20]”。

  四、人民公社与“文革”时期的宗族与基层政府(1958-1978)

  1958年1月21--30日,江西省在南昌召开了全省农业工作会议,会议严历批判了“右倾保守思想”。其后,合作化运动加快,全省的“反右斗争”也掀起了高潮。在古竹村,“反右斗争”虽在县、乡工作组的领导下进行,但因前述原因,加之唐蓉峰与唐丰文也借机进行反击报复。因此古竹村有一批人在这场“反右斗争”中被划为“右派”,其中唐氏就有8人。而当时的芦溪乡政府又设在古竹村,村支书唐蓉峰又是一个政治上的极进分子。这样一来,在群众性政治运动频繁的年代,唐氏的“四类分子”也和村内其他族的“地、富、反、右”分子一样经受了接连不断的批斗。

  在古竹村,自解放以来,由于村内政治精英的逐利(政治资本)行为取向,出现了赵力涛(1999)所说的“村庄政治在节奏上与高层政治保持高度一致”。1958年8月下旬,江西省的公社化运动掀起热潮[21]。1958年9月底,芦溪人民公社成立。古竹村(高级社)从此成为人民公社的一分子。正如黄宗智(1992:167)分析的,经历了土地改革、粮食三定以及生产集体化三大运动,并形成了相应的治理体系。其后,中国乡村社会旧的以分期、自立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政治体制被巨大的、以集体化和计划经济为基础的国家体制所取代。乡村社会不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自治组织,村民也只成了庞大的行政体制的一个分子,而不再是能与当局抗衡、内聚力强大的村庄的一部分。

  合作化及随后的公社化,又把土改时分给农户的土地和其他生产工具重新收归公有。就这样,解决了土地公有问题,宗祠也成了公共财产,并可由集体来处置(杨善华,2000b)。公社化运动后,政教合一的体制使得乡村干部的权力无限扩张。这时,性情暴烈的唐蓉峰更是任意打骂、欺压村民和族人。1959年底,一唐姓村民在大修水利工作中因受他欺压和迫害致死,这激起其他村干部和族人的强烈不满,最后乡政府为了平息民愤,不仅撤消了唐蓉峰的村支书职务,还将唐蓉峰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其后,唐丁千又出任古竹大队支部书记。这时,古竹唐氏的“四类分子”又进入了平和的批斗时期。

  1963年3月,中共江西省委发出了在全省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问题的通知[22]。从此以社会主义为核心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暴风骤雨般地展开了,这从意识形态上开始全面清洗农村群众的落后思想观念[23]。然而就在社教运动中,古竹唐氏宗族与当时的公社政府出现了一次冲突:1963年12月,在修建芦溪桥[24]过程中,古竹唐氏的一族民唐五朵与同大队芦溪村的刘步开因发生争执打了一架,当时年青力壮的刘步开打伤了唐五朵,这使闻讯赶来的唐氏两青年唐正安、唐清桂大为恼怒,就动手打了刘步开并致伤,而刘有一堂舅是长征干部,他家就把这事告到他堂舅处,说是唐氏以大族欺压人,他堂舅也就为此打电话到当时的县政府和公社政府,迫于压力的公社政府也就依此为名把唐正安、唐清桂拘留了。这一来,矛盾就激发了,唐氏村民与当时的大队干部大为恼火,就到公社交涉要求放人,但公社政府不敢答应放人要求。于是,就有很多唐姓村民来到刘步开家,刘家事先闻讯都躲开了,唐姓村民就扬言若不放人刘家就将遭受到更严重的灾难。后为息事宁人,刘家只好妥协,公社政府在刘家的要求下也只好把唐正安、唐清桂关押(当时名为劳教)半个多月以示教育后放他俩回家。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古竹村以唐信安等人为首的青年和学生成为文化革命的闯将,他们开始了一场破除“四旧”的政治运动[25]。于是,“一切与宗族有关的外显象征符号(如族谱、代表宗族历史的匾牌等),只要被发现就统统作为‘四旧’被铲除”(杨善华,2000a)。这样,由唐丁千等人暗藏并保存下来的那些匾牌在“文革”破四旧时再次遭毁坏,但两块代表唐氏宗族的匾牌和族谱因族人早有防备已经移走,并想方设法暗藏起来最后保存了下来。

  文革中,古竹唐氏在外工作的一些读书人受到冲击。他们为了逃避政治斗争的打击,纷纷逃回到了家中。没想到内部争斗一直很激烈的古竹村,此时却像铜墙铁壁为那些学子抵挡风雨和灾难。因“三家村事件”牵连被打成“现行反革命”的县粮食局副局长唐珍贵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当时的芦溪人民公社政府所在地虽然设在古竹村,但除了个别[26]外大多数人民公社的干部对古竹唐氏读书人为逃避政治斗争躲藏回家并受到宗族庇护的行为持容忍或认可态度。因为人民公社的干部大多数来自乡村,传统文化意识都较强;同时解放后土改以来的多次群众性政治运动——“三反五反”、“整党整社”、“反右”、社教、文革,事实上容易打击忠诚于共产党意识形态的基层干部,而使他们认为除家人、亲朋、好友外,都难以在工作和生活中获取信任、帮助和庇护,从而产生一种“同志不如乡亲、远亲不如近邻”的观念。另一方面,正如赵力涛(1999)所分析的“当时的政治(至少是村庄政治)表现出了与身体暴力的某种‘亲合性’”,由此使人体认到保护个体安全的需要。而前述原因表明,让人能够信任的保护者当然不是正式的政治组织,而是传统的关系网络,其中最核心的当然是宗族;这些因素造成了家族意识在政治领域的强化。而且这也成了改革开放后农村宗族复兴的一潜在因素。

  在古竹自然村,实行严格的异姓外婚制,同族通婚的家庭和男女将要被隔族。这条族规自清朝末年至现在一直严格执行。1973年底,古竹自然村一对唐姓男女在生活交往中产生了恋情,但这椿婚事遭到双方父母和族人的坚决反对。那位男青年的舅舅当时任永新县委常委、县委农工部部长,因此也引起了公社政府的关注。男青年想通过他舅舅的作用打破这条族规,男女双方还提出,若他俩不能结合,就共同自杀。然而双方父母的回答却非常坚定:“不管你们作任何选择,但想结合不可能,除非双方父母都死了。”当时任大队支部书记的唐丁千等大队班子成员虽也坚决反对这椿婚恋,但出于男青年舅舅的原因,怕闹出事来不好交差。这时,男青年的母亲找到大队干部,提出若他们坚决要结合,就对他们实行隔族并赶出古竹村,但大队干部没敢当场答应。男青年的母亲意识到了她那位任县委常委的兄长的意见对大队干部的影响比较大,就找到她哥哥,坚决不让他支持她儿子的婚恋,不然断决兄妹关系。因他兄长小时一直在古竹长大,对古竹的传统非常清楚,在妹妹的逼迫和要求下,他对古竹大队的干部表态:一、坚决反对这椿婚恋;二、若他俩坚决要结合,同意对他们实行隔族并赶出古竹村。至此,大队干部开始采取强硬措施,派民兵把这两位男女青年看管起来,一是不让他们见面,二是防止他们自寻短见。这对男女青年得知他舅舅的意见后,知道大势已去,最后在家庭、宗族和大队干部的强大压力下,只好分道扬镳,一段生死恋打上了句号。1984年,古竹自然村又有一对男女青年想打破这条族规,但他们自由恋爱的结果也一样,在宗族、家庭的强大压力下,最后他们也只好妥协。这说明就是在“文革”破“四旧”的时代,在法律与族规、政府与宗族、公正与亲情之间,传统毕竟占据着更突出的地位,宗族仍有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政治权力有时还起着维护传统宗族的作用。古竹唐氏因强宗族意识影响引发土地争端导致人民公社办公地点搬迁的事例也正凸现了这一特色(唐晓腾,1998)。

  古竹村的基层管理组织自成立以来,“二大头”(支书、主任)基本上都由古竹唐姓人担任,并且是由古竹唐氏的二个大房派——“六位下”和“四位下”的人担任,在“人民公社”时期,宗族作为显在的组织虽不存在,但宗族意识无法人为地消除,当时的公社政府也曾想让其他宗族的人来担任古竹大队的“三大头”,并有意识地在培养发展党员时在雅田、芦溪、碧露、山源自然村也发展一些党员,还从这四个村庄选拔了一些人担任大队干部,但他们一直未能胜任大队“三大头”的职务,即使当时在公社党委政府的任命下担任了支书、大队长、会计职务,可不到一年,就会因宗族势力影响工作无法开展任务无法完成而被迫辞职。这正如有的学者所分析的:在村委会民主选举前村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宗族一直起着不容轻视的作用,而乡村基层政府为了工作方便也默认了这一事实(肖唐镖,2001a)。

  五、改革开放以来的宗族与基层政府(1979-1999)

  改革开放后,随着乡政府和村委会原有的对资源的控制权被剥离,基层组织的社会调控能力不断弱化。于是,宗族意识和宗族活动重新显露、活跃。对于改革开放后宗族与基层政府的关系,从古竹村的个案分析看,主要状况如下:

  1、宗族组织、活动和宗族精英因受经济因素[27]的影响,古竹村的宗族组织和宗族活动远未恢复到解放前的规模。特别是正式的宗族组织(指有专门的机构、固定的组成人员、定期的活动、一定的经费和工作任务分工的社会组织形态)并未出现。

  1980年,古竹村的宗族活动开始出现,先是古竹唐氏对宗祠稍作维修后举行了隆重的挂匾仪式,随后各自然村也对原有的祖祠进行维修,并开始开展一些如舞龙灯、舞狮灯等类的宗族活动。古竹唐氏宗祠在解放后至1972年这段时期里,因芦溪乡及其后的人民公社设在古竹村,因此被占用为公社的礼堂。这样直至1975年唐氏宗祠才归回古竹大队。此后,古竹唐姓人在里面堆放了建房用的木材。1980年5月古竹村贴出公告,要求存放在唐氏宗祠内的物品2个月内全部搬出,族人只好把堆放在宗祠内的木材搬出,有的甚至露天堆放。8月,唐氏对宗祠稍作了维修;9月,族人把暗藏保存下来的“古竹唐氏宗祠”、“聚顺堂”匾牌找出来,把涂抹的石灰擦去,用油漆把字重新漆了一遍,然后,举行了隆重的挂匾仪式。唐氏宗祠的首次整修,其实是在唐姓村干部的发动和牵头下才进行的,以至于后来乡党委把当时的牵头人之一——村支书唐国文都免了职,并在乡三级干部大会上给予通报批评。

  1992年,唐氏宗祠因年久失修面临到塌的危险。这时,在县城工作的唐招成提议能否集资整修祖祠,并提出了集资的方案:一是向古竹唐姓在外工作的人员发募捐信,请他们出资相助;二是古竹唐姓在家经商的人员也根据自己的意愿捐款资助;三是在家的纯农户以出工或出料的形式代替。于是,这年9月,唐氏宗族进行了续谱并成立了“修大祠主事会”[28](成员见表2)。1993年2月,“主事会”共收到钱款一万余元。3月,古竹唐氏开始重修大祠,至11月全面完工。同时,古竹唐氏又向从古竹徙居出去的唐氏族人发去请帖,约请他们1994年正月初六到古竹聚会。其后,这六个村落多次派人互访。至此,古竹唐氏的宗族活动达到了又一次顶峰。1995年以后,这样的活动没再搞过,只是大年初一有的唐姓人会带串鞭炮到宗祠去拜年。

  从古竹唐氏宗族的活动状况可以发现,乡村干部(及教师)是农村宗族活动的策划、组织者。这正表明,宗族精英与乡村政治精英具有“耦合性”(肖唐镖,2001b)。

  表2:古竹自然村唐氏宗祠重修主事会成员组成情况表

  2、宗族与乡镇政府乡镇是中国农村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层次。肖唐镖的研究表明,“由于乡镇范围较大,也由于政策的限制,使得再强大的宗族组织既无力、也无法影响或控到乡镇政府,而成为乡镇的公共管理者。宗族对乡镇组织一般能予以服从,表现出一定的‘亲和性’”(肖唐镖,2000)。

  20世纪80年代,古竹村唐氏还出现了两次以宗族形式出面发生的利益争端。一次是1982年与邻村炎村村刘姓为山林纠纷出现的争端,这次两大宗族的村民在山界争端处发生了冲突,后来因乡领导及时赶到才避免了一场宗族性群体械斗,这次争端还主要是以村干部和宗族内一些有威望的人组织的。后来两大宗族通过法院和乡政府调解解决了山林界址问题。另一次是古竹村第九村民小组与乡中学的耕地争端。在大集体时期,公社政府从古竹村第九生产队(全为唐姓)划给乡中学20多亩耕地,以便让中学的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在大集体时,这个问题并没显露出来。但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因第九小组的村民人均耕地量比其它小组少得多。为此,在1984年,第九小组向乡政府和乡中学提出要收回这20多亩耕地。而乡党委、政府对这一要求和由此进行的上访行为感到强烈不满,从而做出了过激行为——乡党委书记带人抄了那位老干部的家。这就把矛盾激化了,外力的作用又强化了宗族的内聚力。当时不仅村干部倒向了宗族利益一方,而且整个宗族都联合起来了。从此开始了漫长的信访之路。这事不仅闹到了省委省政府,那位老干部还亲自到北京找了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29]。最后在上级的促使下,乡政府和乡中学只好把这20多亩耕地退还给古竹村第九小组。而县委、县政府为了平息事态,最后只好把乡党委书记调离了芦溪乡。这正说明,利益趋动是农村宗族内聚力增强的直接原因(唐晓腾,2000a);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宗族在原有的领导下作为一个整体来应付国家政权的“入侵”以及赋税的加重(黄宗智,1986)。这一事实也印证了肖唐镖(1997)对江西农村宗族情况作综合考察、研究的结论。

  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是乡村工作的一大难点,虽经多年努力已在农村形成了习惯。但这一直以来是让村干部感到头痛的一项工作。在农村,出于对老有所靠和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村干部对计划生育工作往往是半紧半松,对生有男孩的农户就会紧一些,对纯女户常常是碍于情面而听之任之。而在对超生对象执行罚款或其他强制措施时,村干部因碍于邻里关系就会要求乡干部来出面,自己则退居其后。于是,计划生育工作是乡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他们每年都以搞运动的形式开展几次“计生大会战”,由乡干部和各村的村干部交换组成工作组逐村进行。不过,村干部在计生工作上也有一些徇私舞弊的行为,如包庇亲属或私分罚没款等等。

  在古竹村,各类民间纠纷的调解和处理方式,往往要依纠纷双方的关系及其严重程度而定。一般的纠纷是在宗族或家庭内部解决,也有的找村干部来调处。这往往只是评理和调解,而不涉及诸如赔偿、处罚之类的结果。不过,在调解过程中,家庭势力比较弱的一方采取迁就和妥协的比率和可能性较大。但也有不服调解的时候,这往往出现在以强压弱而调解又不公正的事情上;这时,弱的一方往往求助于上级政府或司法机关。当然,如果纠纷发生在不同村庄不同姓氏的农户间,往往出面调处的是乡村干部。但是,在农村真正求助于司法救济的人还是很少[30]。

  3、宗族公共事务管理与村干部古竹自然村的1810亩山场在解放前由于受宗族的保护(当时村里派专人看护),都履盖着茂密的松、杉。但在“大跃进”炼“土钢”时山上的松、杉基本上被砍光了;到“文革”时期,由于缺乏基本的管理,一些后来重新长起来的稍大一点的松树也被人偷偷砍掉了。至文革结束时,古竹自然村的山场上只剩下一些自发长起来的矮矮的松树丛,当时任大队书记的唐国文出于对宗族的利益出发,就与村里几个有点声望的人商议,决定制定一个村规民约来保护那些矮松树丛,以便让它长起来。他的建议得到了村人的支持,很快,一个保护松林的村规民约出台了。

  村里先从族人抓起,凡族人偷砍了村集体山上的松树,砍一棵罚20元。还从村内族人中选派一位青年唐秋贵当护林员,每月工资48元。起初,封山育林工作相当艰难。但唐秋贵是一个铁面无私且工作认真的人,加之他仗着维护的是宗族的利益,谁找他的麻烦他也不会让步。因此他若抓到你砍树,你受处罚就逃脱不了。在被族人称为“毫无人情”的唐秋贵的认真看护和唐姓村、组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本村的族人开始自觉地遵守规约。与此同时,古竹自然村又加大了对偷砍松树的外族人的处罚。因古竹自然村的集体松林面广,有的村庄就在松山边上,于是他们就会去偷砍松树。不过,唐秋贵如果发现外姓人偷砍了古竹自然村松山上的松树,这户人家将会受到50元/棵的罚款。虽然这些人家也会以各种方式抵制,但在古竹唐氏强大的宗族势力影响下,最后都会自动交款受罚。

  至1983年,受到很好育护的古竹自然村的松林已长大,并且又自发长出了很多小松树。为了让小松树得到很好的生长,并减轻村人走50多里山路去砍柴禾的辛苦,古竹自然村开始有计划地每年从松林中减伐一些已长大的又取材作用不大的松林,每三年减伐一些松树枝。这在古竹自然村称为“开进”。这项活动开始也是由大队干部“承头”来搞。这种状况表明,在古竹村,村级组织的负责人同时又成了宗族事务管理的决策、执行者,他们既行使着村级组织的管理权力,又利用自身的身份和权力来实施宗族事务的管理。宗族组织和村级组织在这里虽是平行相安的关系,但族权与村政权力却是交叉的,强宗大族利益也就影响和决定了村公共决策的取向。

  4、宗族及其内聚力的发展变迁和现状自1994年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改革推行以来,农村社会的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因受财政支出刚性增长等因素的影响,农民负担不断加重,乡村干群关系日趋紧张,从而重新演化出“新式保护型经纪”(杜赞奇,1988:236)。可国家对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又使得乡村治理法制化、权力内生化。“乡村政权内卷化”(杜赞奇,1988:236)与乡村治理的法制化相交合的结果,是乡村精英疏离政治。这时,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和政治前途的考察,乡镇政府在选用村干部时就注重他能否镇得住村民作为首选条件(唐晓腾,2001b)。

  1996年初,在村班子换届中,还不是中共党员、一直游手好闲且嗜赌如命的唐富贵在乡党委书记的扶持下,未经村支部大会讨论和全村党员大会表决,就“火线入党”,且担任了村支书的职务。这事虽遭到古竹村的党员和干部的异议,但乡镇党委仍是这样做了。虽然唐氏宗族的党员和老干部接受了这个不愿承认但已既成的事实,可乡党委的行为使得他们对自己权利感到失望。这加剧了他们和乡党委的“离散”倾向,同时村党支部也失去了群众基础,因而在以后的工作中显得相当无力(唐晓腾2001a)。

  古竹村地处芦溪乡的中心位置,加之“古竹村油水好”,因此古竹村委会也成了乡政府干部的接待站,他们到附近的村委会去做工作都会返回到古竹村来吃饭。这样,原本集体经济薄弱的古竹村的公共经济更加困难,村内公共事务无力维继和发展,村小学也成了危房。

  让唐氏族人意想不到的是,村主要干部(“三大头”都为唐姓)于1998年底以村小学改建为名把古竹唐氏“六位下”的两座宗祠卖掉,砖、瓦等原料卖给了合东左氏整修宗祠,只卖1万多元钱。不过,后来古竹村小学新建的教学楼并不建在被拆旧祠堂的地基上。村干部以改建学校为名拆除两座旧宗祠,其真正目的是想利用这块地基来建商品房,后因族民的极力反对和内部利益争端才未能做成。因此事村支书遭到了来自唐氏宗族的强烈对抗。乡党委为了缓解民愤,2000年初在古竹村进行了村党支部改选。这一次村党支部改选没有采取往常的由乡党委直接任命的方式,而是在古竹村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由党员投票产生新一届支部(这一是为了推御责任,二是为了平息党员心中对上一任支部及乡党委的做法的不满),最后,唐富贵因只得到一票(自己投给自己的)而落选。同时古竹唐氏也已组成修谱主事会,着手进行八修族谱的有关事宜,并作出决定,要把卖宗祠的村干部的名字和行为写入族谱。

  这事表明,乡村干部现有的选任路径——仍由上级党委政府任命,导致乡村干部表现出严重的“离根性”,特别在当前的“压力性体制”(荣敬本,1998)下,经济因素成了乡村干部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而一些乡村干部也借此谋求私利,部分来自大族的村干部甚至利用行政权力来占有乡村社会的族产(包括自己所在的宗族)。这样,村庄政治精英的行为又从“规避型和合”转化为“规避型赢利经纪”。同时也说明宗族的社会职能在弱化,如今就连族产都难以保护。当然,仍有一些宗族精英在借助传统的手段来增强宗族的内聚力。不过这事也凸现出,在乡村社会,由于乡村干部传统文化价值意识普遍不高,导致我国民间一些珍贵的传统文化遗产正遭受着日愈严峻的侵蚀。

  从古竹村村民及唐氏族民对村支书唐富贵行为的不满与无奈中可以发现,当前乡村社会,基层政权组织的利益与宗族利益及村民的利益不是谐和的。在乡村社会,国家权力的表面撤出与实际渗入是同步的。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中的部门与一些个人直接利用行政资源与乡村进行第二重的渗透和博奕,他们在村庄内培植了利益,而村庄的精英则通过其政策的缺陷和松动截留国家利益,进一步巩固自己的权力基础(王小军、萧楼,1999)。而这些乡村权力精英中的少数人正是懂得迎合乡镇干部特别是乡镇主要领导的需求,才通过国家认定的政治程序走上了社区政治的舞台。然而这些人的整体素质与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存在极大的反差,其结果,是党的形象、基层组织的威信和凝聚力因这些党内不纯分子而得到损坏,同时,宗族自身的内部作用机制也被破坏,使得转型中的乡村社会因调控机制的减弱或退化,变得失范无序(唐晓腾,2001b)。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沉的忧虑。

  今日的古竹村唐氏宗族,也没有显在的正式宗族组织,不再设有族长和头人等,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原族长唐建财的命运结局,使得古竹村村民心中一直有所忌讳,认为好心难得好报。二、受多次政治运动的冲击,规范化的宗族组织和宗族活动已不存在,虽然改革开放后宗族活动和宗族观念的重新出现,但人们的思想意识在社会变迁中已有改变,宗族组织和宗族活动要回归到解放前的程度已不可能。三、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工潮的兴起,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青年人和在外务工村民的眼中,权威应是对他们人身安全、工作、生活有所作用或能提供保障的人,而宗族的权威人士一般都是族中年事较高的人,这些人对他们的作用和帮助都不大。因此,对宗族权威的认同感就减弱了。四、目前“新式经纪体制”下村干部在农民与政府的利益冲突中,都只考虑自身利益,不但不维护甚至还损害农民利益,这又导致了村民们追求自保自安。而农民内在的逐利性使得农民在自身利益和宗族意识之间,选择的是前者。于是,一些村干部在宗族中要能同时行使族长的职权也就不再可能。宗族的内聚力也在这些因素作用下逐渐减弱。

  5、中央的宗族政策与宗族和宗法制度相决裂,是中共的一贯立场。但自1978年11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随着“对中国传统文化再认识”思想的兴起,中共对宗族问题的定性、做法和具体政策都与文革及其前有所区别。1983年虽仍非常鲜明地称作“封建宗族势力”,并提出了处置“封建宗族势力活动”的有关政策建议;1990年尽管还要求“制止封建宗族势力的蔓延”,但已将“宗族械斗”改称为“群众性械斗”。至1991年,中央在有关文件中则称宗族思想为“歪风陋习”;在1994年的有关政策部署中,始终将宗族问题称作“宗族势力”、“宗族活动”,并斥之为“落后习俗”,但政治色彩已淡化,对宗族的认识渐趋中性色彩。在对宗族活动制止和打击的政策中,也特别强调要教育引导为主,而不再强制要求和限制[31]。而与政策的变化相表里的,是古竹唐氏宗族活动和宗族意识的增强和日趋外现化。这正表明,政治制度的松动,使得政治领域中维持和培育的宗族意识有可能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找到了新的表达机会(赵力涛,1999)。

  六、几点结论与思考

  纵观社会变迁过程中古竹村宗族与乡镇基层政权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我们可得出的几点结论是:⑴在解放初期,随着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基层的渗透,显在的宗族组织和文化形态虽然不再存有,但作为文化意识的宗族及其作用并没衰退,其依然还流淌、浮现于族民的日常生活实践中。而且频繁发生的群众性政治运动的结果,并没实现当初消除宗族意识及影响的主观愿望,乡村干部在传输和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过程中又或多或少会起“疏离性”作用,加之理想与现实的反差,这样就强化了乡土社会的宗族观念。这也表明乡土秩序对国家权力的渗透具有反弹力,乡村干部固有的传统观念是这种反弹力作用得以表现的介质。而且,渗透力与反弹力成正相关性。⑵在中国共产党建立新政权后的各个时期,在法律与族规、政府与宗族、公正与亲情之间,传统(宗族意识)毕竟还是占据着更突出的地位,宗族仍有着重要的作用,政治权力甚至有时为维护传统的宗族作用而服务。⑶解放初及其后的“合作化”与人民公社时期,虽然宗族意识及其作用一直存在于乡村社会,但不难看出,受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变化的影响,宗族作用及其精英行为的表现形式由解放前的“保护型经纪”转变为“规避型和合”;改革开放后,受利益观念和利益格局变化的影响,又由“规避型和合”转变为“规避型赢利经纪”。从古竹村“大跃进”时期唐蓉峰的行为和1998年古竹唐氏“三大”主要村干部借小学危房改建之名把两座祖祠卖掉这两大事件中,也可发现:宗族的作用,其实也不是一直处于上升或平衡状态,它也随着社会状况的不同而处于起伏之中,成波浪式表现形态。后者也表明当前乡村社会固有的干部选任路径导致乡村干部严重的“离根倾向”,从而使得干群矛盾激发。当然,上级政府为了平衡民意,最后还是顺应了宗族的利益。⑷在古竹村,宗族组织和村级组织虽是平行相安的关系,但族权与村政权力却是交叉的,强宗大族利益也就影响和决定了村公共决策的取向。不过,在当前乡村社会,基层政权组织的利益与宗族利益及村民的利益正趋于“不谐和性”,经济利益格局及观念的深层变革,使得宗族的内聚力也正逐渐减弱。

  通过对古竹唐氏宗族变迁的个案分析,也可发现,宗族头人要在宗族内外发挥很好作用,不仅依靠其个人能力和强大的宗族势力,还在于其显赫的政治地位。也就是说,宗族权力得以发挥的社会载体是当时的政府赐予给宗族精英的并为民众所认可的政治权力。这种现象从民国时期的唐建财,到古竹村解放后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推行前的近三十年中,依然潜在地存在着(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成员构成状况及其行为、作用过程也能看出)。另一方面,古竹村支书的当任,虽然是因其自然特性和社会特性附合了当时的社会需求,但如果他们不是都属于古竹村最大的唐姓宗族,他们的位置也不可能这么稳固(曾任古竹大队书记的刘苏安和大队长的刘龙桂正好反证了这一点)。而政治上的优越性(即他们的社会政治属性)也就使古竹村的唐姓村干部又成了唐氏的宗族精英。

  共产党的宗族政策是较激烈的,一直主张打击和排斥宗族特别是强宗大族。但当时行政组织的设立,并没破裂家族所固有的血缘和地缘性,往往是族与村、族与组或房与组重叠。这反而强化了乡村社会这种传统特性。同时主观的“理想化”与现实制度安排的反差、基层干部传统意识的“牵连”以及日常工作上的基础依赖,使得处于乡村最基层的乡镇政府及其干部无法完全走出传统宗族的“窠臼”。从前述状况和分析我们也可看出,宗族的作用得以发挥,在于其内部的精英实现了宗族权力与政治权力的“耦合”,“耦合”的质量与程度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宗族作用的强弱。当前古竹村的主要村干部虽也是唐氏宗族的人担任,但这些人因其能力、品行并不能得到族人的尊重、信任和认可,因此他们在宗族中并不能成为大家公认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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